为了各位考友更好地复习,我们特地整理了法制史考点汇集.希望能给考友们带来帮助,祝复习愉快达成目标!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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