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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4-21 08:53:35  来源:教育部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2012〕11号)有关精神,经商财政部,现将201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深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服务。
    
    二、要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三、改进和完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各研究生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结构进行认真分析,加大存量调控,利用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共同支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发展、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研究生教育,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明显不足的招生单位和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
    
    为支持“千人计划”实施,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工作,2013年“千人计划”专项博士生招生计划在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
    
    四、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探索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继续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点工作。按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的要求,大力创新研究生教育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所合作、联合培养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教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方面争取新的突破。联合培养计划已包含在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支持工程博士授权单位与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联合开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工作。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03〕3号)的要求,继续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单位,其2013年联合培养招生规模已含在合作方(即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规模之内。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六、各招生单位要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可能扩大为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服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1号)的有关要求, 2013年继续安排部分研究生计划专门用于支援高校为西部受援高校培养现有师资队伍,此计划已包含在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为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不得挪用。
    
    七、2013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学校师资计划,专项用于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不得挪用;继续实施强军计划,为部队培养急需的硕士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继续实施为西藏培养硕士层次人才的援藏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和“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上述计划均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
    
    八、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2〕9号)要求,已下达的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已包含在有关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各招生单位在安排分专业计划时要加大理、工类专业招生比例。
    
    九、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方、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招生单位录取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数。
    
    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填好的《2013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2013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和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据库一同报送主管部门。数据库于4月10日前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上传,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表于4月10日前送交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招办汇总,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办于4月12日前统一报送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校学生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请各招生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确定的招生规模,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
    
    附件:201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xls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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